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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 注师信箱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1-18 | 194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来确认资产损失?

答: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这类资产损失确认,是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两大类,并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封面中注明本年度资产损失的总金额、具体损失的项目和具体金额。也就是说,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的资产损失,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列支,如果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未能如期获得税务部门的列支批文,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还要关注审批期限,2009年发生的需审批的资产损失,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审批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没有按期提出审批申请的,不能税前扣除。

    至于金融企业符合坏账条件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相关的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应收款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来确认资产损失,笔者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类:第一类是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第二类是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第三类是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第四类是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特别提醒: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摘自《办税顾问》

2010年第5期



问:关于税前扣除的发票凭证有何规定?

答:一、国税发〔2008〕40号文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二、国税发〔2008〕80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三、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四、《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六、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第五条(三)规定: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七、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一)税务发票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情况。发票一般包括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另外在部分特殊行业还使用专业发票。

      (二)财政收据主要用在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中,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或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情况。财政收据主要是指财政监制的各类票据,比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政府性基金收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捐赠收据、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军队票据,也包括非财政监制的税收完税凭证等。

      (三)境外收据主要用于企业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的情况。这类收据从境外取得,一般是各类手写或业务凭证。

      (四)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在发生某些交易事项时还要使用自制凭证,也就是企业自己制作的用以证明成本费用发生的证明。比如,向员工提取工资使用的工资提取发放表、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使用的折旧计算表等。这些情况难以穷举,不同行业的公司也存在差异。

摘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第五期远程教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