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告
企业之友 第52期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4-01-18 | 99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12  3  总第52








      

信息驿站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重新发布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21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1-2

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

2

注师信箱(三则)               

       3

政策法规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4-5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5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5-6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计与法律

            6

年终奖九种发放形式及不同的税务处理

6-10






 

信息驿站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重新发布

1997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在规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管,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个人所得税法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办法》部分条款滞后的问题日渐显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完善和升级原《办法》的诉求日益强烈。基于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计税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计税办法》把为个体工商户创造一个更好的与法人企业公平竞争的所得税政策环境作为第一目标,把尽量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接轨作为政策设计的基本原则。借鉴企业所得税相关立法经验,新《计税办法》在制度设计上确立了税法优先原则,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会计处理与新《计税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新《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新《计税办法》在条款设计上采取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原则,兼顾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

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还指出,全面清理规范税收审批事项也是新《计税办法》的一大亮点。新办法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了原办法设定的税收审批事项,大大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办税负担。

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总之,新《计税办法》的修订出台,是个体私营经济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税务机关与时俱进和依法治税的理念,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摘自《中国税务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21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财政部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提出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18项联合惩戒措施。

今年7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即俗称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一体两翼”,“一体”就是“黑名单”制度本身,“两翼”就是公布案件信息和实施联合惩戒。

在案件公布方面,从今年10月起,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的全国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均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共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36件,省以下税务机关共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536件。

在联合惩戒方面,今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交换利用合作备忘录》,为部门之间及时建设信息交换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此次,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在内21个部门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联合惩戒工作开始实施。

据了解,1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同时,明确了惩戒措施的法律依据、责任部门及操作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孙瑞标表示,这些联合惩戒措施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涉及措施多,几乎包括了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具有可操作性又适用于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所有惩戒措施;二是惩戒力度大,涉及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的任职资格、行政许可、政府采购、高消费和融资信贷等方面的限制;三是影响范围广,多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将大大增加税收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下一步,21部门将通过密切协作,建设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宣传力度等举措有效落实联合惩戒措施。

摘自《中国税务报》

 

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

纳税人原来需要分头在工商、质监、税务办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革后只需在一个窗口办理,实现“三证合一”。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三证联办”、积极探索“一证三码”。这一举措将极大方便纳税人注册登记,提高综合办事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按照改革须于法有据的要求,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三证联办”。“三证联办”即工商、质监、国税和地税机关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联办同发,由一个窗口单位归口受理申请表和申请资料,一次性采集信息,共享至联合办证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作“三证”后,由受理窗口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实现部门间数据互换、档案共享和结果互认。同时,对于在地方政府统一协调下的“一证三码”,国家税务总局亦予以支持。“一证三码”是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后,各部门按本部门赋码规则进行证照赋码,形成包含“三证”功能三个代码的证照,由受理窗口发放至申请人。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实现“三证合一”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制定严格的流程规范,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协调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办税效率,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同时要加强税源管控,强化风险管理,降低征纳成本,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说,“三证合一”有利于整合部门资源,统一事后监管,也有利于简化企业注册登记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减少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不必要干预,必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摘自《中国税务报》

 

 

 


 
 

注师信箱


 

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取得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费等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有关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上述规定自201111日起执行。对20111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个人因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纳税人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标准取得的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在上级未有进一步明确规定前,纳入差旅费津贴范畴,暂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计缴房产税时,应如何确认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设备和设施,因此进一步明确:⑴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⑵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政策法规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1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在20141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12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1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七、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八、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114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4]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4日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11日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8日


 

会计与法律

年终奖九种发放形式及不同的税务处理

年终岁尾,总结表彰,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财务和员工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同的发放形式,不同的计算方法,税额差距很大。现行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要比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的税负小一些,是一项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计算政策。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例一:赵某20131月工资5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

赵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赵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赵某2013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元。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例二:钱某20131月工资2000,年终奖24000,无其它收入。

钱某当月工资2000元,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钱某20131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为3500-2000=1500元。

钱某年终奖24000元,先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1500元)”,225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22500除以12个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钱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500*10%-105=2145元。

钱某20131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145元。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3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3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例三:孙某20121-3月在石油企业工作,20124-8月跳槽到电信企业,2012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产企业工作,

如果孙某201212月在房地产企业取得工资5000,年终奖24000,其它无收入,虽然钱某只2012年在房地产企业工作4个月,但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例一赵某相同,即当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年终奖部分也是除12找税率,应缴纳个税2295元。

房地产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3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李某本企业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45元个人所得税。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6000-3500*20%-555=945元。

应补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五、员工无论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都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取得年终奖的职员在本年度工作未满12个月,也应除以“12”来确定适用税率,因为一年一个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2年应届大学毕业生,20127月入职,以前没有工作。201212月工资3500元,年终奖24000元,

周某当月工资3500元不需要纳税。

周某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周某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六、补发年终奖需要在发放时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本月发放了一部分,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了个人所得税,后在次月又补发年终奖,不能与上月的年终奖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应合并到再发放当月工资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六:吴某20131月工资5000,按本企业考核要求,应得年终奖30000元,当月发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准备在20137月再发放。20131月实际取得所得为29000元,无其它收入。

20131月,赵某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吴某实际取得的年终奖24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对于吴某预计在20137月取得的年终奖(6000)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20137月实际取得时,需要合并到取得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如果1月计提了6000元应付职工薪酬,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会计利润计算预缴。

如果7月份发放了这6000元年终奖,年终汇算清缴按工资薪金项目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计提的6000元年终奖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仍未发放,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的规定,企业工资薪金计提而未发放的数额(6000),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年终奖时,计提、发放会计处理同例一。

七、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要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七:郑某2012年年薪12万元,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201212月终按照绩效考核补发2012年度剩余年薪60000元。

郑某2012年每个月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全年合计45*12=540元。

郑某201212月补发的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计算: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即:60000/12=5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郑某补发年薪6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60000*20%-555=11445元。

八、关于雇主为雇员代付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部或部分税款问题,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自行缴纳、代扣代缴,还是雇主为雇员代付全部或部分税款,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如有不同,一定出现了错误。

国家税务总局201128号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八:王某2012年度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201212月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该单位全部负担王某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王某201212月当月工资5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元。

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

王某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4000】-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0】-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105】×雇主负担比例【100%】)÷(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10%】×雇主负担比例【100%】)

即:(24000-105/1-10%=26550

王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6550*10%-105=2550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务处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负担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计提年终奖时,按含税奖金额计提:

借:管理费用(等) 26550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等)26550

贷:银行存款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50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2550

贷:银行存款 2550

九,多发1元年奖金,可能导致多交一万元的个人所得税--关注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无效问题。

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年终奖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而计算公式的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终奖除12找税率,但只允许减除一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十二次,由此导致在计算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时会出现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不与年终奖额度同比例增加。由此造成应得年终奖金额度高的员工,可能要比年终资金额度低的员工实际到手的会更少。

例九:20131月冯某取得年终奖18000元,找税率:(18000/12=1500),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冯某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0*3%=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

陈某20131月取得年终奖18001元,找税率:(18001/12=1500.1),因此其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陈某取得18001元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

陈某年终奖税后所得为16305.9元。陈某因为多发一元,造成多缴个人所得税1154.1元。类似情况在税收实践中多有发生。这是由于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税额计算方法的原因,导致所得与税额的不匹配。

导致上述不合理的年终奖无效区间如下:

18000--19283】、

54000-60187】、

108000-114600】、

420000 447500】、

60000-606538】、

960000-1120000】。

如果发放的年终奖在上述无效区域内,会造成单位多发奖金,而个人税后所得变少的结果。

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一是减少或增加一定数额年终奖,使发放的年终奖在无效区间外。二是在无效区间内的部分年终奖,转化为其它奖励或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不是十全十美的,但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如此,我们只有执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文件是用来遵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在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发放年终奖,以争取相对合理的税负。

摘自《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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